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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地,1946年《新城法》確定建設的新城被稱為第一代新城,共有14個,以哈羅新城為代表;
1955年~1966年間確定建設的新城被稱為第二代新城,共有7個規劃,以坎伯諾爾德為代表;20世紀60年代,英國起草了新的酒店標識設計計劃,用新城市概念取代了新城。
因此,20世紀60年代后期以來確定建設的新城應被稱為第三代新城市,共有11個規劃城市,以米兒頓•金內斯為代表。
現在英國的34座新城市,共容納了150萬居民,但城市設施狀況卻只能滿足50年代城市一半的需要。而且,第一代新城由于人口規模過小,密度過低,工作崗位不足,因而缺乏城市氣氛。
4.巴西利亞規劃
為了改變巴西工業和城市過分集中在沿海地區的狀況,開發內地不發達區域,1891年,巴西憲法規定遷都內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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