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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明確風景名勝區的基本概念以及功能范圍。指出凡具有觀賞、文化或科學價值,自然景物、人文景物比較集中,環境優美,具有一定規模和范圍,可供人們游覽、休息或進行科學、文化活動的地區,應當劃為風景名勝區。
第三條明確風景名勝區按其景物的觀賞、文化、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、規模大小、游覽條件劃分級別。
第四條、第五條明確管理部門權力、責任。
第六條明確各級酒店標識設計風景名勝區應當制定的規劃內容:確定性質、劃定范圍、劃分景區和其他功能區、確定保護和開發利用的措施、確定接待容量和組織管理措施、統籌公用、服務及其他設施、估算投資和效益以及其他需要規劃的事項。
第七條明確風景名勝區規劃所屬和主管部門組織編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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